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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增量工程争议的鉴定的必要性边界
更新:2026-02-06浏览:

建设工程实践中,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发包人额外指令等引发的增量工程,是施工合同纠纷的高频争议点。增量工程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工程量是否属于合同外增量(即“定性争议”);二是增量工程的价值如何确定(即“定量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鉴定是解决此类专门性问题的法定途径,但并非所有增量工程争议都需启动鉴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围绕“何种情形需鉴定、何种情形可豁免”展开辨析,为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增量工程的法律界定与核心争议构成

(一)增量工程的法律内涵

增量工程特指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之外,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如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施工等)产生的,需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获得相应对价的工程内容。其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1. 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2. 经发包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如签证确认、实际接收成果);3. 承包人已实际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

(二)核心争议的两大类型

1. 定性争议:双方对某部分工程是否属于“增量工程”存在分歧,例如:承包人主张的“额外施工”是否属于原合同约定的“附属义务”,设计变更导致的施工内容调整是否构成增量等;

2. 定量争议:双方认可存在增量工程,但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标准及工程价值存在争议,例如:增量工程量的计量方式、是否适用原合同计价条款、窝工损失是否应纳入工程价值等。


二、鉴定必要性的正向认定:需启动鉴定的典型情形

根据“专门性问题”的司法认定标准,以下情形中,增量工程的工程量或工程价值需通过鉴定确定:

(一)定性争议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且涉及专业技术判断

当双方对某部分施工是否属于增量工程存在争议,且该争议需结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工艺等专业内容判断时,需启动鉴定。例如:原合同约定“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变更保温材料型号并增加防火隔离带,承包人主张该变更构成增量,发包人认为属于合同内技术调整,此时需鉴定机构结合原合同施工范围、变更内容的技术差异及工程量变化出具意见。

(二)定量争议缺乏有效结算依据,且计价标准不明确

1. 无书面签证文件:承包人已完成增量工程,但未取得发包人签证确认,且双方无法就工程量达成一致,需鉴定机构依据施工日志、监理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资料,结合现场勘查确定实际工程量;

2. 计价标准约定不明:合同未约定增量工程计价方式,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需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标准的适用需通过鉴定机构专业核算实现;

3. 原合同计价条款无法直接适用:增量工程与原合同工程在施工工艺、材料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原合同单价或总价无法参照,需鉴定机构采用合理计价方法(如成本加酬金、市场价核定等)确定工程价值。

(三)涉及隐蔽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无法直观计量

增量工程若为隐蔽工程(如地下管线铺设、基础加固等),或已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无法直观测量,需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测量技术(如地质雷达探测、钻芯取样等)结合施工资料核定工程量,此类专业技术判断超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必须通过鉴定实现。


三、鉴定必要性的反向排除:无需启动鉴定的情形

根据“必要性原则”,以下情形中,增量工程的工程量或工程价值可通过庭审质证直接认定,无需鉴定:

(一)双方已通过有效文件确认增量工程的工程量及价值

1. 书面签证或结算协议:发包人已出具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或双方签订增量工程结算协议,明确载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且该文件真实有效、无欺诈胁迫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该结算文件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2.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已认定增量工程的工程量或价值,后续诉讼中可直接援引该结论,无需重复鉴定。

(二)定性与定量争议可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无需专业技术判断

1. 定性争议证据充分: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发包人指令函、会议纪要等证据,明确证明施工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发包人无相反证据反驳,可直接认定为增量工程;

2. 定量争议可通过常规证据核算:工程量明确且计价标准清晰,例如:增量工程为“增加300㎡地砖铺设”,双方对面积无异议,且合同约定增量工程按原合同地砖单价计价,此时可直接通过简单核算确定工程价值,无需鉴定。

(三)当事人明确放弃鉴定,且自愿接受法庭裁量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启动鉴定,且自愿就增量工程价值达成调解协议,或同意由法院依据现有证据酌情认定,法院可不再委托鉴定,但需向当事人释明相关风险(如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实务操作建议:精准把握鉴定必要性的核心逻辑

(一)争议解决前:固定证据,减少鉴定依赖

1. 施工过程中:针对增量工程,及时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签证,明确工程量、计价标准及工期影响,避免事后争议;

2. 争议发生后:梳理现有证据(如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日志、沟通记录等),判断定性与定量争议是否可通过证据直接认定,避免盲目申请鉴定造成时间及成本浪费。

(二)诉讼/仲裁阶段:合理提出鉴定申请

1. 明确鉴定范围:仅对争议部分申请鉴定,避免将无争议事项纳入鉴定范围,例如:双方已确认增量工程量,仅对计价标准有争议,鉴定范围应限定为“工程价值核算”,而非全部事项;

2. 配合提交鉴定材料:确保提交的施工图纸、签证文件、监理记录等材料真实完整,经庭审质证后移交鉴定机构,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结语:鉴定是手段,而非目的

增量工程的鉴定必要性,核心在于判断争议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且是否无法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需摒弃“凡争议必鉴定”的误区,结合证据情况、争议类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既通过鉴定解决专业技术争议,又避免过度鉴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精准把握鉴定的边界,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想律师

李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等涉金融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担任十余家大型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参与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及诉讼事务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公司治理。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纠纷等类型案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协议起草与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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