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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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诸葛亮在视频中说起流利英语,林黛玉化身拳击手与贾宝玉对打,这些曾经只存在于想象中的场景,如今在AI技术的加持下“栩栩如生”地出现在短视频平台,引来网友猎奇围观的同时,也悄然踩上了法律与伦理的边界。
2026年1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直指这类颠覆性篡改经典作品的“AI魔改”视频。这把指向“AI魔改”视频的法治之剑,精准地切入了一些创作者长久以来的模糊地带:未经许可使用影视片段究竟是否构成侵权?AI技术是否为二次创作披上了“合法外衣”?平台在这场技术狂欢中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离谱的“AI魔改”
当陕西韩先生发现自己10岁的儿子认真描述“曹操用加特林打刘备”的场景时,他意识到问题比想象中更加严重。孩子从网络上看到的这些以假乱真的AI生成内容,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下一代的历史认知。
技术门槛的降低使这类“魔改”视频呈井喷式增长。如今,即使没有任何相关专业背景,只要一段简短的自然语言描述,AI就能制作出高质量视频。
《甄嬛传》里的华妃向皇后请安后,跨上摩托绝尘而去;诸葛亮阵前怒斥王朗,一张嘴说的却是流利英文……这些看似荒诞的场景,却因为AI技术对人物面容形象、音色口型的精准模仿而显得异常真实。
技术面前,创作与恶搞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一方面,AI辅助催生了许多忠实原作又别出心裁的优秀作品;另一方面,“怎么崩坏怎么来”成为了部分创作者的流量密码,不顾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甚至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
广电总局此次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视频。这些乱象可以归纳为三类典型表现,每类都触及不同的法律与伦理边界:
乱象类型 | 具体表现形式 | 触及的法律/伦理边界 |
内容背离型 | 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颠覆基本认知。 |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原作 |
价值观扭曲型 | 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宣扬错误价值观。 | 违背公序良俗,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文化错位型 | 对中华文化挪用、篡改,导致历史认知错位。 | 冲击文化认同,亵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这些乱象已不再是简单的娱乐消遣,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接触这类“魔改”,极易产生文化认知混乱和价值观错位。
二、法律定性:AI魔改视频的多维违法性分析
1.著作权法维度: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挑战
对经典影视片段进行“AI魔改”,很有可能涉及侵权。因为影视作品有权利人,而“二创”发布后可以获得流量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画面,无论片段长短,都涉及侵权。权利人有无经济损失并不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获得改编授权,二次创作也并非“为所欲为”。专项治理中提到的“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这意味着,即便一部作品年代久远,也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歪曲篡改经典影视剧作为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第10条保护。AI魔改视频中常见的角色形象颠覆(如刘备被改成奸商)、剧情逻辑篡改(如桃园结义变消费维权闹剧)等行为,实质上破坏了原作的表达方式和情感基调,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更棘手的是,当前法律对“演绎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滞后于AI技术发展。传统二创需人工剪辑拼接,侵权痕迹明显;而AI生成的“刘备卖假鞋”等内容具有高度完成度和迷惑性,容易导致“实质性相似”判断困难。
2.人格权法维度:表演者权利的二次侵害
如果利用演员的社会知名度进行引流,或丑化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演员肖像权。若涉及渲染血腥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挪用、篡改中华文化等,则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破坏社会公德、亵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当AI换脸技术将演员面孔嫁接至低俗剧情,构成对表演者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双重侵害。《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但现行法对深度合成(Deepfake) 的规制仍显薄弱。演员面临“被出演”荒诞剧却难以举证的困
3.公序良俗与未成年人保护维度
将林黛玉“魔改”为力拔垂杨柳的暴力形象,或制作“小猪佩奇打骷髅”等邪门动画,可能违反《民法典》第8条的公序良俗原则。更重要的是,此类内容借助算法推荐精准触达未成年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关于网络信息内容分类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专项治理通知中特别强调“干扰未成年人正确文化认知”的风险,凸显监管的儿童保护导向。
4.文化安全法益的全新命题
广电总局将“导致对中华文明标识产生明显错位认知”列为整治重点,这指向一个前沿法律领域——文化安全法益。当AI解构行为动摇历史共识与文化认同,其危害已超越私权范畴,触及《网络安全法》第12条维护“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立法目标。此类案件可借鉴“英烈保护”立法经验,探索经典作品精神内核的特殊保护机制。
5.平台责任的认定困境
网络平台是AI魔改内容传播的关键环节。专项治理要求平台“强化内容审核,处置违规账号”,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两大难题:
技术识别难:AI生成内容缺乏统一标识,平台难以区分正常二创与恶意魔改;
过错认定难:算法推荐导致的流量倾斜是否构成“明知应知”,尚无明确司法标准。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网络视听平台被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
2024年12月,“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在湖南长沙宣判。某平台未经授权,利用影视作品《庆余年》原片片段提供AI剪辑服务,且未提供相应防范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
其实,律师认为在AI内容治理中,平台若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无法仅凭“技术中立”免责。
平台是否要为“AI魔改”侵权内容担责,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与其服务的性质与规模、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制止侵权措施都有关系。
在实际操作层面,平台已开始探索主动参与版权治理的路径:
一是版权前置过滤,即平台在作品上传初期,就提取视频指纹、音频特征等数据,并纳入版权保护库。当用户使用AI工具进行“二创”时,系统会主动识别并拦截未授权版权素材。
二是版权授权与工具赋能。平台利用自身版权资源或整合外部IP,提供AI创作合规素材。如芒果TV启动“AIGC微短剧创作者生态计划”,向创作者开放正版IP资源,将AI“二创”行为纳入授权许可范围。
三、法律体系构建
其实目前而言,面对AI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我国正在构建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最引人注目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网络安全法》,新增的第二十条对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同时完善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
与此同时,《专利审查指南》也于同日施行,首次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主题设立专门章节,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明确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获取、规则设置等技术方案的实施应符合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
法律层级 | 主要法规 | 与AI视频相关的规定重点 |
基础法律 | 新修改《网络安全法》 | 将AI正式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明确发展与安全并重。 |
部门规章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为AI创作划定明确红线,要求生成内容合规、训练数据来源合法。 |
行业监管 | 广电总局专项治理 | 针对视听领域的AI“魔改”乱象进行专项整治。 |
配套制度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 加强对AI领域专利申请的伦理审查和规范。 |
当抖音对1.1万余部微短剧作品开启版权保护机制,当芒果TV向创作者开放正版IP资源并配套官方AI工具,一种新的创作生态正在形成。这些平台尝试在技术红利与法律边界之间寻找平衡点,将AI“二创”从灰色地带引向合规发展。
广电总局的专项治理将于2026年1月31日告一段落,但后续的综合治理举措正在酝酿中。
这或许意味着,AI视频创作的“野蛮生长”时期即将结束,而有序创新、尊重版权、传承文化的新阶段正悄然开启。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