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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聊发“黄图”也入刑?新规筑起网络“清朗”防火墙
更新:2025-12-25浏览:

私密聊天窗口里,一段不雅视频被轻松点击转发,发送者不知道,这个看似私密的举动,即将引来法律的注视。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

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都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而一旦传播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能触犯刑法。


一、法规演变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淫秽信息传播的规制并非一蹴而就。早在1990年,“两高”就发布了《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标志着这项工作有了正式的法律遵循。

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条款。1998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将制黄、贩黄等非法出版活动明确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律也在不断调整。2004年和2010年,“两高”先后发布两项司法解释,专门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

2010年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就可定罪。

2023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明确了“传播对象数量”“传播次数”“违法所得”等量化标准。例如,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或淫秽图片100张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而过去这一界限更多依赖“情节严重”等主观判断。

这些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扫黄打非”法治体系的主体框架,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

这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带来的最显著变化是“删除传播场景限制”。新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开的微信群还是私人间的私聊,只要实施了传播行为并被查证属实,就可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而言,传播淫秽信息者可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同群体的影响

新规的施行将对不同群体产生深远影响,网络空间中的“亲密”传递不再安全。对于普通网民而言,长期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误区将被明确纠正。即使是在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群主和管理员,法律赋予了更高的管理责任。广东清远的一起案件中,三名QQ群管理员因放任成员在447人的群里上传221部淫秽视频,未履行管理职责,均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刑,刑期从十个月到一年不等。

对于内容创作者和传播者,新规建立了“行政监管兜底、刑事追责从严”的阶梯式治理体系。根据司法解释,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五千元以上即可定罪。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系。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充分体现。2025年5月,江苏检察机关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冯某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最终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10年的司法解释(二)也已经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下调。


五、文学创作的边界:小黄文作者的红线与自由

在传播淫秽内容入刑新规的语境下,“小黄文”作者是否面临刑事风险,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然而,法律对“淫秽”的界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性描写”,创作者需谨慎把握尺度,避免将艺术自由误读为免责的挡箭牌。

1. 法律视角下的“小黄文”

根据《刑法》第364条及司法解释,判断内容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综合以下要素:

表现形式:是否具体描绘性行为或使用露骨的性暗示语言?

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刺激性、挑逗性,可能诱发低俗欲望?

传播范围:是否通过网络广泛扩散,影响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

以“小黄文”为例,若作品中存在大量直接描述性器官、性行为的文字,且缺乏文学性与思想性支撑,可能被认定为“淫秽”。法律对“文学创作”是有包容性的,核心在于内容是否超出“艺术表达”的合理边界。

2.文学表达自由与法律的平衡

文学创作本应享有自由,但自由的边界由法律划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宪法》第51条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意味着,性描写可以是文学的一部分,但需服务于作品的整体艺术价值。

莫言的《丰乳肥臀》虽包含性描写,但因其通过象征手法探讨历史与人性,被公认为文学经典;而某些“小黄文”仅以性刺激为目的,缺乏思想深度,则可能被法律否定。

3.作者如何守住底线?

对“小黄文”创作者而言,规避法律风险需从三方面入手:

明确法律标准:学习和了解《刑法》第364条及司法解释,了解“淫秽物品”的认定依据。例如,避免使用直白、低俗的性器官名称、避免性行为过程的直白描述,增加艺术性和故事性。

注重艺术性与思想性:性描写应服务于人物塑造或主题表达。例如,通过隐喻、心理描写替代直接露骨或低俗的描述。

审慎选择传播渠道:若作品涉及敏感内容,应选择明确标注“成人阅读”,而非在青少年可以轻易获取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大众空间传播。


六、警示与建议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想给大家提几点建议:首先,彻底摒弃“私聊传播不犯法”的错误观念。新法规的覆盖面已经扩展到所有网络传播场景,无论是公开还是私密,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其次,谨慎管理自己建立的各类社交群组。作为群主或管理员,有责任维护群内秩序,及时制止淫秽信息传播,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特别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将面临从重处罚,甚至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最后,对于内容创作者和平台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低俗不是艺术,而艺术需要留白。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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