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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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文旅账号“哪位少爷吸了?”的争议评论及其引发的舆情发酵(单日涨粉超百万)震惊全国。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折射出公众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争议和不认可。
法律的演进,始终在秩序与自由、惩戒与挽救、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寻求精密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予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公开,但为办案需要的国家机关或依国家规定查询的有关单位除外。此规定因将吸毒等治安处罚记录纳入封存范围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很多人不赞同。
作为律师,我们深知,对某一制度的理解,不能脱离其法理基础、历史脉络与社会语境,唯有置于立体化的法律视野下,方能洞察其深刻意涵与未来走向。
一、 制度内核:违法与犯罪的精准界分及封存的有限性
任何理性的法律讨论,必须始于对法律概念的精确辨析。虽说公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确实存在对于制度的误解,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法律性质及其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刑法体系,涉毒行为被明确区分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两个层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定义为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单纯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通常是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的处罚上限即为十五日拘留,这一定性从未改变。
因此,记录封存制度精准地适用于“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记录,如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的记录。而一旦涉毒行为构成犯罪,其产生的刑事犯罪记录则不适用此封存规则。这清晰地表明,立法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界限并未松动,封存制度绝非对毒品犯罪的纵容或对吸毒行为的法律评价降格。立法本身并无纵容吸毒者之意,其目的不在于使违法者完全不受法律惩戒。
“封存”绝不等于“消除”或“隐身”。该制度的法律核心在于“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而非将记录从公安信息系统中物理删除。记录本身仍被完整、永久地保存于执法机关。对于社会普遍担忧的特定行业准入安全问题,法律已构筑了一定的防线。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对校车驾驶员、幼师、保安、危险品运输人员等关乎公共安全的关键岗位设立了“无吸毒记录”的职业禁止或限制条款。这些法定情形,正是新规中“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例外条款所指涉的范围。换言之,招聘时依法查询应聘者是否有吸毒记录的权利与渠道并未被阻断,制度的实施不会削弱既有职业准入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但确实从社会大众角度来看,作为普通的民营企业主招聘的时候,是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查询到该人是否有吸毒记录的。
二、 历史沿革:从“终身标签”到“回归路径”的法治进步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非凭空而生,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文明持续演进的自然产物。其直接动因,是对传统上“一次违法、终身受限”这一社会困境的法律回应。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查处治安案件超过800万起。这意味着每年有数百万人因打架斗殴、小额盗窃、赌博乃至邻里纠纷等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而背负上治安处罚记录。
这张无形的“标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远超处罚本身,长期甚至终身伴随当事人。当最轻微的治安违法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前科”负面影响上几乎等量齐观时,便产生了惩罚与过错严重不成比例的困境,实质上阻塞了违法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正常路径。
此次立法,可以视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功实践基础上,向更广阔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体现了法律从单纯注重惩戒报应向兼顾社会修复、人格重塑的深刻转变。封存制度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与劳动权保障的具体化,它贯彻了法治中的比例原则,即在施加惩罚的同时,必须为社会成员提供回归社会的希望与可行路径。一个成熟、宽容的社会,应当具备接纳知错能改者的气度,这本身也是社会韧性的一部分。
三、 社会效果预期:多元价值的平衡与潜在挑战
任何制度变革都是一次社会利益的再调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预期将产生多层次的社会效果。
其积极效益首先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修复与保障上。为每年数百万的轻微违法者卸下“终身标签”,有助于他们摆脱歧视,正常参与就业、社会生活,这本身是对“教育、挽救”方针的法治化落实,也与《禁毒法》中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精神一脉相承。其次,有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当个体能通过正当渠道谋生、融入社会时,其再犯风险可能降低,从而减轻长期社会管控的压力。它彰显了法治文明的提升,标志着法律评价体系更加精细化、人性化,从“重罚重刑”思维向更全面的社会治理转变。
然而,制度的推行也必然伴随公众的合理关切与潜在挑战。首要的担忧是公众安全感与知情权的边界。部分公众担心,对邻里曾有吸毒史等情况的不知情,可能影响其对社区安全的判断。对此,需明确两点:一是我国对吸毒人员长期实行“动态管控”,公安机关的定期回访、检测等管理措施并不因记录封存而废止;二是公民的安全权固然重要,但其保障不应建立在永久性、无差别公开他人隐私并牺牲其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法律必须在两种合法权利间划定合理界限。
其次是对警示效应弱化的忧虑,例如担忧警方不再通报艺人吸毒案件,导致禁毒宣传教育效果打折。这需要执法与宣传机关创新工作方法。禁毒警示教育的核心应是毒品本身的危害性,而非对特定个人的惩戒展示。
四、如何在平衡中逐渐完善实施
展望未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于精细化的配套措施和全社会的理性共识。
在操作层面,“依法查询”的例外条款必须被严格界定与执行。何种“国家规定”授权查询、查询的程序为何、查询获知的信息保密义务如何落实,都需要进一步明确,防止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或滥用。同时,必须持续强化对毒品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应对新型毒品犯罪、涉网络寄递贩毒等新挑战,以巩固禁毒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唯有刑事打击毫不松懈,对轻微违法的封存才更具有社会接受的法理正当性与现实安全感。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是试图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体发展、施加必要惩戒与提供回归希望之间,寻求一种更具智慧、更富温情的平衡。记录可以被封存,但人生的道路应当继续向前。这项制度的深意,最终指向一个更具包容性与修复性的社会共同体愿景——在那里,错误能得到公正的惩戒,悔改者能看见未来的光亮,而社会的安全与善良风俗守护人们生生不息。
李帅律师
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